近日,国家标准委印发《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》(以下简称《指标体系》)。《指标体系》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、二级指标21项、三级指标59项,其中包含关于收费管理、知识产权管理等18项基本条件。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《指标体系》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价。新成立的团体标准组织应于团体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我评价并公开结果。
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《团体标准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》的通知.pdf
审核:王 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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